美國出版協會控告Google。遊戲與圖書館。(links for 2005-10-20)

美國出版協會控告Google

上個月作家工會才剛剛告了Google,這個月追加一個美國出版協會(AAP)。仍舊是針對 Google Library的專案。我認為Google的良善意圖與其對出版產業可能帶來的銷售利益,並不會改變依照法條上的文字所作的是否侵權的判斷。Google 最大的可能策略是在於對於「合理使用」的定義與解釋,這也是在之前Google所針對美國作家工會所作的回應中最重要的論點。在美國著作權法中規定了合理使用的四項判斷標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Google 作為一個資訊服務提供者的平台,在這樣的合理使用下會創造什麼樣的判例?

遊戲與圖書館

在美國,公共圖書館也開始將遊戲(特別指電視遊樂器)納入其收集的資源之一。宗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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