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們是說北縣圖「轉播」王建民的比賽,但是根據著作權法裡面的定義,北縣圖的活動應該只是「上映」而非「轉播」。 如果只是上映的話,根據我們著作權法的「公開上映權」規範(五十五條),似乎北縣圖根本沒有錯。而就算根據美國的著作權法的話,也沒有問題。結果公視的好心提醒,可能方向不一定正確。東森的新聞標題也根本誤導方向,公視的確是取得王建民所有賽事的公開轉播權, 但是並不代表公視有權再授權,這點是必須要先釐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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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9 15:25, 2006
引述 :『台北縣立圖書館自三十日上午七時起,邀請喜愛棒球關心王建民的民眾,到圖書館視聽室,透過四十二吋的大電視,一睹王建民的風采,為王建民加油,也為台灣加油,現場並備有茶水、點心招待。日後只要是王建民出賽的賽程,圖書館都將提供播放服務。』
(標籤: librarianship 王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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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3:46, 2006
引述 :『轉播旅美投手王建民大聯盟先發的球賽,以嘉惠熱愛王建民的球迷,但因尚未取得美國職棒大聯盟的授權,而緊急取消轉播。』
(標籤: librarianship copyright 著作權 智財權 公開上映權 公開播送權 王建民)
可是這是事關「公開上映權」吧?應該不是「公開播送權」吧?北縣圖這個利用公視在國內公開上映的情況,應該並沒有侵害其原著作人權所有人的公開播送權。只要能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就能夠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公開放映公視的節目轉播。就目前新聞報導的資訊研判,北縣圖這次的活動完全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公視這次給予圖書館「善意提醒」,是否下次要對餐廳、PUB、電器行作「善意提醒」呢?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此處有一2004年政大智財所的相關個案分析:美國超級盃實況轉播案(http://iip.nccu.edu.tw/iip/NEW-iip/e-paper/2004/014/iipcase1.htm) 。根據此文結論二,即便是根據美國著作權法,因為北縣圖的電視轉播螢幕小於五十五吋(我之前還怪電視太小沒誠意,現在看反而是優點了~~),並且採取不收費的舉辦方式,即有避免侵害他人著作權的疑慮。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北縣圖的此一活動也應沒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