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by Suber, Peter.
(2005).SPARC Open Access Newsletter, 10/2/05
“Does Google
Library violate copyright?”
http://www.earlham.edu/~peters/fos/newsletter/10-02-05.htm#google
美國作家工會(Authors Guild,
AG)控告Google大規模侵害著作權。如果你還不知道這件事的話,先不要去看其他的媒體報導,請直接看看當事人的說法:
作家工會 (The Authors Guild)發布的新聞稿
(September 20)
http://www.authorsguild.org/news/sues_google_citing.htm
Google的公開回應 (September 20)
http://googleblog.blogspot.com/2005/09/google-print-and-authors-guild.html
為了節省時間,我先假定大家都已經明瞭這件訴訟的實際情況,就不再贅述。以下直接分析這個案件:
首先,我們釐清 “Google Publisher” 與 “Google Library” 是不同的兩件事。”Google Publisher”是一項讓願意提供書籍讓Google掃描的出版商進行合作的專案。”Google Library”是在取得取得圖書館的同意,但是不必需取得出版者的同意的情況下,與特定圖書館合作掃描書籍的專案。這兩個專案都是屬於一個更大的專案 “Google Print” 的一部份,而Google Print的目的在於取得掃描的全文資料,將其加入Google的檢索索引資料庫中。對出版社而言,Google Publisher
是一種「同意才加入(opt-in)」的模式,而Google Library是「同意才退出(opt-out)」的模式。Google Library涵蓋了公共版權(public domain)以及仍受著作權保護的書籍。這次作者工會(AG)訴訟是關於Google Library中仍然受到著作權保護出版物的部分。
Google Publisher
http://print.google.com/googleprint/publisher.html
Google Library
http://print.google.com/googleprint/library.html
對 於參與Google Publisher的書籍,與在Google
Library中屬於公共版權(public-domain)的書籍,Google 會呈現全文頁面。而對於Google
Library中,受著作權保護的書籍,Google
將只會呈現使用者所檢索到的合理使用(fair-use)頁面局部。這裡有Google所提供的擷圖樣本,可以看看這幾種呈現處理方法的不同。
http://print.google.com/googleprint/screenshots.html
作家工會(AG)的成員認為Google Library
將會降低其著作的銷售額?他們真的相信Google Libary 將會傷害他們嗎?
或是他們僅止於堅持反對任何重製行為,即使這重製行為對他們有利?
認
為Google Library
侵犯著作權的看法似乎言之有理,反之認為Google不侵犯著作權的見解也是看起來言之有理。但是我並沒有看到關於Google Library
會傷害作者或是出版社的利益這方面,有任何的合理說明。相反的,出版團體,如
ALPSP,傾向認為接受這項計劃對他們有利。
作家工會(AG)發表的公開聲明並沒有提到任何受傷或是損害的部分。深究其在法庭所提出的控告,則宣稱其成員飽受”削減在銷售與授權其著作的價格與能力[與]喪失利潤與/或機會”之痛苦(頁10)。控告書中企圖為這些損失所造成的傷害收取補償金。
如果作家工會(AG)只不過是形式聲明他們的損害——看起來是這樣子的,而且默認Google
Library
將會增加書籍的銷售,那麼這個控訴案件也是可以說得通的。不過這樣一來,作家工會(AG)將不會採用中止持續的傷害的做法,而將會試著爭取籌碼。也許是想
要在
增加銷售以外,再多切分一部分Google在相關內容的廣告利潤。若是如此,現在我們眼前所看到的是一個勒索的行為(正如我上個月所說的)。
如果作家工會(AG)真的相信Google Library
會減少書籍的銷售,那麼該如何解釋還有出版社還願意繼續自願參與Google Publisher的計劃?
參與的出版社從經驗中明白,Google的索引會增加銷售。也許他們(作家工會)寧可嚴格控制每個一重製動作,勝過於增加書籍的可見度與銷售。也許他們希
望Google將會支付對其內容索引的授權費。不論哪種情況,如果作家們真的憂慮其銷售下降,並且不誇大的進行其法律訴訟,那我們就可以知道,這樣的憂
慮是基於證據,或是基於信心。如果他們關心的憂慮經得起檢驗,那麼他們應能與律師取得訴訟的優勢並且鑽研那些明確的證據。如果他們是基於信心的憂慮,那麼
他們的無知會傷害到包括自己的任何人。但是,當然他們有權利可以提出控告。
如果每個人都依據證據與利己主義作判斷,這將會是個三贏的局面。作家與出版社將會因為增加的可見度與銷售獲利。Google將會由增加的流量與廣告獲利。
使用者將會由可檢索到所有書籍的內容而獲利。
但是我們還是看到了一個推翻三贏局面的訴訟。這表示了什麼?
這是作家工會(AG)主要的法律論點:
- Google
對出版社所提出的「同意才退出(opt-out)」政策,違反了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重製的例常擔當。Google應當先尋求其允許,即以「同意才加入
(opt-in)」代替「同意才退出(opt-out)」。 - 即使Google 只呈現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片段,可是每個檢索都會出現一部份的片段。自動檢索系統還是有可能自動整合些這片段,成為完整
的部分。 - 為了提供索引與資料片段,Google
將必須重製全文。傳統合理使用只限於重製內文一小部份。 - Google
將會因為其重製與索引的內容獲利。(從其檢索結果頁面提供的廣告內容。) 這是屬於商業利用。
Google 主要回應的法律論點是:
- Google
索引將有助於書籍銷售。這不應只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附註而已。這是法律所認可的合理使用, 整體要素的一部份是
“對使用的影響依據其潛在市場或是其作作權作品的價值” (17 USC
107). - Google
將只呈現受著作權保護書籍的部分內容。的確,每一個不同的合理使用片段可能被他人拼湊成完整的部分,但是每一種合理使用也都有相同的問題。如果使用者真的
想要取得全文,到公共圖書館會比檢索各個片段再把它們拼在一起更容易。 - 的 確,Google
需要為了提供索引與片段而重製全文。但是Google仍然只能呈現部分內容。此外,所有ISP都為了能提供瀏覽器閱讀,而在未取得允許的情況下重製了全文
副本(注:proxy與cache),而每個瀏覽器也都為了呈現頁面,而在電腦記憶體中重製了全文副本。的確爭議中的書籍原本並沒有放在網路環境中,但是
這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中介副本問題相比,是微不足道的。 -
「同意才退出(opt-out)」在網路內容索引技術中是被認可的標準
做法。如果搜尋引擎必須在索引受著作權保護的內容前,先求得著作權所有人的同意(即,opt-in 取代
opt-out),那麼所有的搜尋引擎都不可能有效的運作下去。再次強調,的確這次問題中所有的書籍原本都不在線上,但是這比起 opt-out
在索引受著作權保護的內容是合法的這個議題上,是微不足道的。 - 上述的第四個論點即說明Google
Library 的重製是受合理使用所保護的。(It doesn’t matter whether any the arguments
suffice on their own or whether they suffice only in combination.)
這是本有的重要權利,但也與其他一樣重要。如果其重製是屬於合理使用,那麼即不需要先取得同意。如果可以不先取得同意,那麼「同意才退出(opt-
out)」是一個最佳的可接受方案。 - 的確Google
會因為這些重製而獲利。但是也是因為來自於由資訊收集程式(crawler)在線上所收集的全文副本與著作權內容索引所獲利的。再者,販賣合理使用內容旁
邊的廣告獲利與販賣重製副本獲利是非常不同的,有時Google並無行為意圖。雜誌與期刊也可以引用合理使用的內容片段,並且靠銷售同一頁面的廣告獲利,
這也並不違反著作權法律。
如果這個案例進行到審判階段,其中的一些論點會比其他論點更重要。如果由我來濃 縮到最基本的要素,那會是:作家與出版商對於Google
的opt-out政策都有相同的不滿。這種聲明有一種迷惑的力量。因為這對大部分的全文重製都行為是有效的譴責。迷惑點在於他假定Google的重製若是
沒有受到允許,就不會是合理使用。這也成為這個法律訴訟的核心。如果Google的重製屬於合理使用,那麼便不需要取得事前允許,他的 opt-out
的政策也是完全合理公正的。更甚者,Google 提出了許多有力的論點,來說明他們的重製的確是符合合理使用的;
如索引更會增加而非減少書籍的銷售,與根據搜尋引擎索引技術長久以來採用的opt-out 政策來類推當前Google Print 的索引政策做法。
從正面看,這是個值得被注意的重要問題。但是我承認我對今天(指作家工會)這個重要的著作問題的處理中,對於侵害的歇斯底里與無限上綱的保護感到不舒服。
什麼事情都跟 Google 的財富有關。換句話說,Google
成為全世界錢坑中最深的一個。很難再找到一個更具吸引力的訴訟對象。
然而,Google
的財富也讓他可以防衛自己。如果Google這麼如此輕易的被脅迫,那麼往後可能會更加不堪設想。
注意到,圖書館並未擁有Google的財富,並且更容易被脅迫。而圖書館已經同意讓Google掃描他們的書,可能讓圖書館會因為協助侵權被列為共同被
告,但是到目前還沒有發生。只要這件訴訟案懸而未決,就沒有其他圖書館會自願讓Google進入他們的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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