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出借權(Public Lending Right, PLR)

公共出借權(Public Lending Right, PLR)的定義

公共出借權(Public Lending Right;PLR),係由政府經費付費給著作權人,以補償圖書館將著作權人的著作物出借,對著作物在市場上的銷售所產生的影響,是一種權利補償金制度,是國家對文化創造者的保護與獎勵措施(葉乃璋 & 賴文智, 2001)。對於未來數位化著作風起雲湧態勢,或許可供多媒體、電子資訊資源出借之著作權問題,提供一合理的思考空間(廖又生, 2002:66)。

歷史

PLR 在 1940 年代發展出來。1946年丹麥首先建立PLR系統,隨後為挪威(1947)與瑞典(1954)。英國於1979年通過PLR法案。(Parker, 2002)
目前歐盟正在推動其租借權的立法(歐盟租借權指令, EU Lending Right Directive, 1992),給予作者或著作權人對其著作在圖書館機構中被租借與否的專屬權。因此對歐盟國家的公共租借權將會有進一步的整合與推廣;目前有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斯洛伐尼亞等國在修訂相關的法令(PLR International Network)。

實施狀況

目前共有十六個國家實施PLR制度,包括英國、德國、加拿大、澳洲等等,但各國之規定和執行都有很大的不同。目前我國尚未引進公共出借權的制度。(葉乃璋 & 賴文智, 2001)
根據IFLA 2002年關於PLR的報告,目前共有30個國家立法承認作者的租借權,但是只有15個國家進一步建立讓作者作品的公共圖書館租借回饋的制度,主要都是北歐國家,與英國、澳洲、加拿大、紐西蘭、以色列等。(Parker, 2002)

執行回饋的方式

而執行PLR的則會因為其法源不同而有不同做法,如:(1)根據著作權法中租借權的授權,德國、澳洲是由著作權仲介團體與中央或地方政府協商,荷蘭是由仲介團體與圖書館協商;(2)根據著作權法外的補償權,即英國於1979年通過的PLR法案建立了政府需謂公共圖書館借出的著作支付著作權人的法源;(3)或是透過地方文化機構的補助,這主要是北歐國家的做法,並通常只補助以本國語言書寫的著作,以鼓勵本土語言創作。(PLR International Network)

回饋的計算方式主要分為:(1)依作者著作被借出的情況,或(2)根據圖書館收藏了多少份著作副本的數量,作為判斷回饋金的根據。一些PLR系統也提供作者旅行或其他計劃的補助,或是提供津貼金(Parker, 2002)。
以第一種方式計價的有:英國、德國、荷蘭、瑞典、冰島、以色列、愛沙尼亞。以第二種方式計價的有:加拿大、澳洲、紐西蘭與丹麥。(PLR International Network)

References

  • 葉乃璋,賴文智. (2001). 「數位圖書館與著作權」,http://www.is-law.com/OurDocuments/CR0011LA.pdf
  • 廖又生. (2002). 從圖書館經營的觀點論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職能. 佛教圖書館館訊, 30, 65-69.
  • Parker, J. (2002). PLR – an update on the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pdf). Retrieved November 4, 2005, from http://www.ifla.org/IV/ifla68/papers/105e-Parker.pdf
  • PLR International Network http://www.plrinternational.com/